今起大连市供热企业进入开栓供热阶段
- 发布时间:2025-11-03 00:13:38
- 来源:企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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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大连市供热企业进入开栓供热阶段
- 发布时间:2025-11-03 00: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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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为期5天的热态试运行,全市供热系统整装待发,11月1日起大连市供热企业将全部进入开栓供热阶段,11月5日起真正开始供热。供热是一项事关群众冷暖的重要民生工程,市委、市政府格外的重视,专项检查组已于11月1日前深入供热企业,对大连市供热准备情况做检查。
10月30日,市住建局局长孙刚一行到华能大连电厂、国华供热实地检查冬季供热准备工作。检查组仔细地了解设备检修调试、煤炭储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并提出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暖心服务,加强基层治理,各地区管理部门、街道、社区及供热企业要将供暖服务进小区,实现未诉先办;要做好统筹调度,各地区管理部门要做好“穿透式、预判式”管理,着重关注上年度“红黑榜”内投诉集中的区域和企业,做好今年新建和维修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保障稳定运行。
经过前期的热态试运行,大连市供热企业将持续优化智慧供热调度系统,提升精准供热能力;同时,畅通“线上+线下”双报修渠道,让居民遇到供热问题时能快速联系、及时解决,确保全市人民温暖过冬。市住建局提醒,用户遇到供热问题时,可以直接拨打所属供热企业公布的热线电话,高效解决供热问题,供热企业会第一时间处理反馈。若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可以拨打供热企业所在区供热管理部门公布的热线电话,由属地供热管理部门督办。
答:如果室内有控制阀,应立即关闭控制阀或分水器阀门,并尽快联系供热企业入户维修;如果室内没有控制阀,应立即联系企业修东西的人,上门止漏维修。
答: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理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因用户问题导致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户觉得室内温度不高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能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理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答: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理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交纳的热费。
答:不可以。随意放水会破坏稳定的水压,如不能及时补水,则使空气进入系统形成气阻,导致局部甚至大部分居民散热器出现不热现象;随意放水会导致热力管道缺水,如不能及时补水,将致使供热管网系统压力失衡,导致局部或整体供热系统不能稳定供热。
答: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擅自扩大供热面积;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做改造、维护、管理。
答:根据《关于降低主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大发改办字【2015】638号)规定:“采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4日止”。
答:对未分户的用户,因自身原因无法停止供热的,由用户补交用热费用,并应当按照供热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已分户的用户,已分户的房屋,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也未交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其间所产生采暖费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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