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宅公积金提取
- 发布时间:2025-11-19 19: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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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加强住宅公积金处理,标准和便利员工运用住宅公积金,依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潍坊市住宅公积金支取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公积金处理,标准和便利员工运用住宅公积金,依据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处理条例》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
第三条 潍坊市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担任全市住宅公积金的支取处理。
(一)购买(含二手房)、制作、翻建、大修(修理费用超越房子造价30%以上)自住住宅的;
(十一)员工自己、爱人及直系亲属患14种严峻疾病之一住院医治,个人担负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14种沉痾或大病包含:心肌梗死、缓慢肾衰竭(尿毒症期)、白血病、重度肝硬化、脑血管意外、肝萎缩、严峻复合性外伤、严峻电击伤、恶性肿瘤、心脏瓣膜置换手术、严峻手术、心脏搭桥术、心脏疾病需行介入医治、起搏器安放。
第六条 第四条第(六)款所述的自住住宅借款,包含住宅公积金借款、组合借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宅借款;第(十一)款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员工子女、员工和爱人的爸爸妈妈。
第七条 员工契合本方法第四条(一)(六)(七)(十一)款的状况支取住宅公积金的,能够支取员工自己及爱人住宅公积金。
第九条 为请求住宅公积金个人借款,处理补交2年以上住宅公积金的,借款当年不行支取住宅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十条 除夫妻和患14种严峻疾病外,其他亲属间的住宅公积金不能彼此支取运用。
第十一条 逝世或许被宣告逝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请求支取逝世员工的住宅公积金;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逝世员工的住宅公积金归入处理中心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十三条 归还个人住宅借款本息、付出租借自住住宅房租(房租超越家庭收入15%以上),每年五月、十一月处理支取。员工每年支取一次。
第十四条 员工支取住宅公积金,须供给自己身份证、住宅公积金支取请求,并依据不同支取状况别离供给有关证明资料。托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供给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员工需支取爱人住宅公积金,须供给老公妻子的联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1、购买商品房,须供给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供给拆迁部分出示的拆迁证明,补偿核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员工在乡村按规划制作、翻建自住住宅,须供给县以上国土规划部分同意的《宅基地运用证》,《村镇制作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员工离、退休(含提早离、退休),须供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请求审批表。
第十八条 员工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并与单位停止劳作联系,须供给劳作保证部分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第二十条 辞去职务、解雇的员工须供给原单位辞去职务、解雇文件和自己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处理保管的协议。农人合同制工人脱离市区回客籍的,须供给有关辞去职务、解雇文件和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因吊销、闭幕、破产改制无力重组,员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供给法院等部分的有用法令文件。
第二十二条 出国、出境久居的,须供给寓居国寓居证,自己出国护照或公安部分出国、出境证明。
第二十三条 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免除工作联系的,须供给《入学告诉书》和单位证明。
第二十四条 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须供给支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员工逝世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逝世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则份额的,须供给租房合同、付款凭据及家庭收入证明。
第二十七条 员工自己、爱人、子女及两边爸爸妈妈患14种严峻疾病,个人担负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须供给二级以上医院的确诊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潍坊市乡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付款凭据及能证明直系亲属联系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员工购买、制作、翻建、大修自住住宅,员工及爱人只可支取购房合同和协议签定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宅公积金,累计支取总额不该超越实践产生的住宅开销。
第三十条 员工归还借款本息,员工及爱人每年累计支取金额不该超越借款人当年归还的借款本息数额。
第三十一条 房租超越家庭工资收入规则份额的,员工及爱人支取住宅公积金累计不行超越当年实践付出的房租。
第三十二条 员工自己、爱人及其直系亲属患14种沉痾或大病的,依照病历日期当月的住宅公积金账户余额支取,但不该超越员工实践付出的医疗费金额。
第三十三条 员工契合本《方法》第四条(二)(三)(四)(五)(八)(九)(十)款的规则时,可做清户支取。
第三十四条 员工逝世或被宣告逝世的,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可请求该逝世员工的清户支取。
第三十五条 员工支取住宅公积金,应向单位提出书面请求,填写《住宅公积金支取请求表》,经单位审阅盖章后,员工持支取请求和有关证件、资料,到处理中心处理支取。
第三十六条 单位因吊销、闭幕、破产等改制无力重组,员工不做分流安排的,由单位或清算安排持法院等部分的有用法令文件统一到处理中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处理中心要及时受理和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办结的,自受理请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或许禁绝支取的决议,并告诉请求支取人或经办人。
第三十八条 经审阅准予支取的,处理中心将支取金额划入员工所在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内,员工到单位收取住宅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处理中心和员工享有监督单位按规则支撑员工合理运用住宅公积金的权力,单位无故回绝为契合支取条件的员工处理住宅公积金支取手续的,员工可直接向处理中心提出支取请求,处理中心可直接受理。
第四十条 单位或员工出具虚伪证明支取住宅公积金,处理中心按有关法令和法规做处理,并依法追缴骗支金额。
第四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方法》不一致的规则,以本《方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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